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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集团刘汉刘沧龙并非一致收购行动者

金路集团今日公告称,公司接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函,就有关《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事宜作出说明。

2002年12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了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受让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持有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6194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所涉收购事宜的基本情况。由于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汉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沧龙系堂兄弟,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宏达集团于2001年7月协议受让金路集团部分股权的事实。

因此,本次收购汉龙实业与宏达集团存在一致行动的可能性。就此问题,汉龙实业和宏达集团均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双方就收购金路集团股份没有达成任何口头的、书面的合同、协议和约定,也没有就收购金路集团股份采取一致行动,并愿对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


编辑:顾冕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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