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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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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的宗旨,积极争取政府、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繁荣上海文化事业积极捐赠。

第五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知识产权,所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捐赠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一般捐赠: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产由本会按《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特定捐赠:捐赠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者可以提出特定捐赠条件,所提条件必须符合本会宗旨,所捐财产由本会按《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本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本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会作为受赠者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包括办理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一定数额以上的捐赠,可按双方约定进行公证;

(四)本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五)本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六)本会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捐赠中的匿名捐赠,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九条 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属本会,本会依照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者与本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东方网联合主办
E-mail:shcdf@east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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