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发(2002)157号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现就来沪投资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来沪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为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本市常住户口。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上海的。
(二)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2001年至2003年内追加投资至1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
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大型研发中心以及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总部或总部结算中心、业务总部、地区总部,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
二、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来沪投资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在本市的可申报本市常住户口七户;其他的可申报本市常住户口五户。
申报一户常住户口,原则上为1-3人。
以上常住户口指标数一次核定,由太企业集团在定额数内交付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使用,如人员变动,在定额数内调剂。
三、来沪投资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协作办公室报市"人控办"核定该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指标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控办"批复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市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四、依照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人控办"批准进户(人)数的批复;
(二)本人书面申请;
(三)投资企业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企业出具的属于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证明;
(六)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本人产权证或户主同意接受的书面意见书及产权证或租赁证);
(七)申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九)计生委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略)
十、(略)
十一、(略)
十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公安局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1998]197号)文件中市外在沪企业申办常往户口与蓝印户口手续部分予以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