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交货[2002]第196号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道路货运行业的结构调整,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改变传统的运输方式,逐步实现以场站为主的现代物流组织方式,从而提高道路货运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将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核算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道路货运企业均属评定范围。

道路货运个体经营户以及外省市临时驻沪道路货运企业不属于评定范围。

二、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机构设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做好这项工作,决定成立由市交通局有关职能部门、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市道路、水路运输协会以及若干道路货运骨干企业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委员会。市陆管处相应成立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工作小组。各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简称区、县陆管所)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工作小组。

三、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工作程序

1.申请经营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道路货运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陆管处(指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工作小组,下同)受理,市交通局(指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委员会,下同)审核后报交通部评审确定。

2.申请经营资质等级为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陆管处受理审核,报市交通局评审确定。

3.申请经营资质等级为四级的道路货运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县陆管所(市属企业由市陆管处)受理审核,市陆管处评审确定后报市交通局备案。

4.申请经营资质等级为五级的道路货运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现管辖范围,分别由市陆管处或区、县陆管所受理审核确定。

5.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经评审定为一、二级的,由交通部负责在媒体上公示;评定为三、四级的,由市交通局负责在媒体上公示。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上述机关分别行文予以公告。

四、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企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自备车辆,不参加经营资质等级评审,但为方便车辆跨省市运输,可根据申请,在车辆道路运输证资质等级栏上加盖"五级"章;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包括联运企业)、搬运装卸企业的自有货运车辆,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2.专业从事货运出租(含搬场运输)的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评审中货运场站设施可不予考核。

3.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营运车载质量(吨位)的核定,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车载质量(吨位)为准。

4.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的,其一级子公司(指集团公司全资投入或绝对控股企业)的资产、营收,车辆设施,管理人员等可一并纳入集团公司。

5.道路货运场站的级别核定以换算货物吞吐量为考核标准。

五、道路货运企业经营的业务分工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按等级对其经营范围应作相应调整。经营资质等级评定为五级的道路货运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限定种类的危险货物运输,其中,已经批准从事道路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其经营资质最迟可保留至2003年6月底。

六、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1、为确保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按时实施,要求三、四、五级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应在2002年6月底前结束;一、二级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审核并上报交通部评审。

2、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要抓紧时问在4月中旬前成立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小组,并做好管辖范围内参加评审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的前期受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各级评审工作机构在具体评审时,要注意引导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针对车辆挂靠企业名义经营,产权仍属个人的"假重组"情况,要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绝这类情况发生。要严格评审工作纪律,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操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局请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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