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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能否享受购房退税

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无论哪个企业,只要在上海工商部门注了册,并代为员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这个员工买了商品房,就可以享受购房退税待遇,无论中外籍人士,都一视同仁。

一、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房住宅并交纳个人所得说的个人(包括中外籍,必须是商品住宅产权证的法定拥有人,且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相一致),可以享受抵扣。

二、购房后六个月内,因未取得产权证不能前来办理登记的,可延至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最后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

三、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产权证均注明房屋为多人共有的,则共有人应推举一人为主申请人,由主申请人携带其他申请人的委托书,办理登记,不得放弃任何人的登记权。但可以自行选择抵扣者中的某几个或全部享受抵扣退税,也可以自行选择允许抵扣的纳税凭证中的某些凭证进行抵扣。

四、购房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者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与贷款利息总额(由银行提供证明)之和。购房款的金额以销售发票为准。

五、购房者可抵扣记征税基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抵扣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购房者在购房行为确立后,应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据以退税。购房者抵扣计征税基以征税款的纳税凭证包括缴款书(1998年11月起)、证明单(1998年6月至10月)。已征税款以购房日期以后至2003年6月1日前入库的为标准。购房者最后一张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剩余购房款(含贷款本息)有余额的,可以留存至下一套商品住宅时按规定抵扣,按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占税单上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退还税款,余额留存。

每年4月1日--4月30日办理退税,退税期间不办理登记。

摘自《上海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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